(二)1982年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生活 鸦片战争以来,如何重新凝聚社会力量,抗击外来侵略,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是近代中国民主的主要任务。

该文件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活动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然,这一规定以及相关考虑,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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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以邓小平、彭真为代表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强调以五四年宪法作为修改七八年宪法的基础,在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上,与毛泽东、刘少奇当年的论述和五四年宪法的核心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于确保政治制度不偏航,并从宪法法律上将国家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手中,具有极为重要深远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全国人大在通过八二宪法的同时,也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并于1989年制定其议事规则。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于建立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从国家机构职权划分和理解上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除了一府两院行使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外,又可以认为有一个军事权,那么,军事权的性质是什么,如何理解其与行政权等国家机关职权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1982年10月中旬,也就是宪法草案交付审议的不到两个月前,胡乔木给彭真写信,建议取消检察机关,将检察机关并入司法行政部门。这个建议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这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在当时就有十亿人口的中国,代表人数减少到1000名左右,是否符合实际?对此,彭真提出:我国国大人多,有五十多个民族,两千多个县,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各地方、各方面、各政党在全国人大中都需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数少了不行。

宪法制定后,出现了序言有没有法律效力的争议。早在五四宪法制定时,人大也被称为工作机关。宪法还规定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包括西医和中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当然这种面向未来又是建立在研究现实、分析未来的科学基础上,而不是轻率地无根据地对未来作出结论。如果偏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就会出现错误的观点。只有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才能符合事物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完善的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在吸收外国经验时,总是根据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的上述指示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在对待外国宪法的经验时,首先研究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决定可否吸取,能吸取的则吸取,能部分吸取的则部分吸取,不能吸取的则不吸取。

只有承认和逐步认识事物的矛盾和复杂性,才能正确处理宪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才能对具体事物进行具体分析,避免主观片面,看到宪法又必须具有灵活性的规定。第四,有些问题和事项宪法应当作规定,而又不宜作太具体规定的,就只作笼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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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又不能闭关自守,拒绝吸收外国有用的东西,固步自封的态度也是错误的,修改宪法同样要吸收外国宪法中对我国有用的经验,而且不管它是大国还是小国,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它的经验是有用的,那怕只有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可取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借鉴、参考或吸收。从一九八零年十月到一九八一年二月,上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地方认真地召开了有各种不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有的省还请一些省辖市也召开了修改宪法座谈会,广泛地听取了群众、干部和各方面代表对修改宪法的意见,秘书处收到了大量的书面意见。它们搞宪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有一些有用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吸取的,尽管我国宪法和资本主义的宪法的性质不同,但是它们在反对封建势力的斗争中提出的有些宪法原则是值得我们参考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治理和防止污染的作法,对教育、科学、文化的重视等也是有可借鉴之处,至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们更应吸收其有用的经验。因此,过去几部宪法都没有列入关于政协的内容。

粉碎四入帮以后,不能不对一九七五年宪法进行修改,但是修改时仍然没有摆脱左的指导思想,使一九七八年宪法还是不能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形势,到一九八零年又不能不对一九七八年宪法进行修改。秘书处又将这一讨论稿送请中央各部门和军事领导机关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意见,还请专家、学者包括语言学家提出意见,这是第二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和听取意见。实践证明,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反复讨论,领导的意见和群众的意见又是一个反复结合的过程,而不是只经过一两次修改和结合即可完成的。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一九七八年宪法并没有摆脱十年内乱的影响,而是肯定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它又是在很短的准备时间下产生的,既没有正确总结国内的经验,也没有总结国外的经验。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了九天,认为这个讨论稿的基础是可以的,但又对它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个讨论稿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全国政协的一些委员、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这个讨论稿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秘书处又对这个讨论稿作了大量的内容和文字上的修改,提出了一个草案修改稿,这个修改稿又经中央书记处原则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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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当有民族自豪感,看到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我们决不能崇拜外国,妄自菲薄。这和上次征求意见有所不同,上次征求意见没有提出任何具体问题,只是要求对修改宪法提意见,这次则提出了一个讨论稿,请大家针对这个讨论稿提意见,这就使提意见的人更能有的放矢,可以提出很具体的意见。

教条主义就是把理论与实践完全割裂开来,使革命和建设受到损失,在这方面,我们党的历史上有过深刻的教训,在三十年代我们党内盛行的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的错误倾向,曾使中国革命几乎陷于绝境。在修改宪法中,许多的规定都是由于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反面教训而规定的,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没有文化大革命这一沉痛的严重的教训,一九八二年宪法不可能作出许多较好较完备的规定,有的问题甚至不可能想到。这些规定体现了高度的原则性。一九八二年宪法的产生经过了两年零两个月,它吸收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好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把领导的意见和群众的意见结合起来。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活动准则,因此宪法的原则性很强,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第三,在文化教育方面,宪法规定要举办各种学校,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鼓励自学成才。

这些规定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我国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前进,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一、领导的意见和群众的意见相结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的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这种严格的程序是由它的内容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修改宪法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党中央最了解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情况,最了解人民的要求和愿望,通晓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战略和策略,有丰富的革命和建设经验,只有党中央才能为修改宪法提出明确的指导思想、重大的方针和政策,例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等,这就使修改宪法的工作得以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地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总结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找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又反过来运用于实际,接受实践的检验。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7页)当然,由于一九五四年建国的时间还不长,经验还不如现在丰富,许多国家和我国还未建立外交关系,还没有也不可能象现在一样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因此,在总结国内国外经验时,远不如现在丰富和广泛。例如,我国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如何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在修订条文时就参考了别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又如宪法要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就研究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发展的趋势,研究了它们对于一些自由和权利的条款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它们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部分内容放在国家机构部分的前面还是后面。

第二,在经过充分研究和调查的基础上,有些问题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需要进一步探索,而为宪法所必须规定以符合将来的发展的,宪法也作出了规定,例如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等。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办学途径上宪法也作了实事求是的灵活的规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联系这一实际情况,宪法对不利或者有损于社会主义建设、有损于国家长远或根本利益的行为,则不予规定。

宪法的灵活性表现在序言和许多条文中,例如在经济制度的那一部分条文中,既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我国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在公有制企业事业组织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不考虑国家的未来和发展方向,则国家的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了,宪法就不能和它相适应,就不能指导未来和改革,就会落后于现实,也导致要经常修改宪法。

因此,一九八二年宪法既吸收了外国宪法的经验,又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很好地体现了总结外国的经验,而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的精神。如果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修改宪法就会迷失方向,或者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来代替无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或者以三权分立来代替民主集中制,或者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化来代替无产阶级的自由和纪律的辩证的统一,就不可能制定出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宪法。

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由此可见,一九八二年宪法的诞生过程一开始就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在非常广泛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这部宪法来自广大群众之中,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创作。

在一九八二年宪法中,写入了许多根本原则和制度,例如,四项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法制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等,都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的基本理论的具体表现。当然灵活性又是在符合原则性的情况下、在原则性所许可的范围内的灵活规定,不能超出原则性的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能称为灵活性。可惜在一九五七年以后它的一些原则遭到错误的批判,损害了它的权威。第七,宪法的稳定性和它的修改程序与保障制度也有密切关系,这次对修改宪法作了比修改普通法律更严格的程序的规定,即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以免经常修改宪法。

在这次修改宪法中,十分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强调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只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使宪法的制定比较符合国情、更加完善。正如彭真同志说的:这次宪法的修改就充分发扬了民主一是在党中央领导下修改的,又是大家出主意、大家来修改的,整个修改过程是党的意见和人民的意见的统一。

宪法联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政策和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对我国的经济政策和方针作了新的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七月到一九八二年二月,在彭真副主任委员亲自主持下,秘书处又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宪法如果没有高度的原则性,或者它的原则性受到削弱或损害,就不能体现或完全体现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不能代表或完全代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也不能体现或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广泛汇集和听取干部、群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与专家、学者进行座淡,对作好修改宪法工作有很大的好处: 第一,为修改宪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